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2022-02-16
第一条 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子公司)、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等)和私募投资企业(包括私募投资基金、重点外资资管机构等)。
第三条 扶持原则
1、为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将对本办法所享受扶持的对象实施综合考量,评估其对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后给予相应扶持。
2、加强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测评,促优抑劣,对扶持对象属于国家规定不予扶持的行业和扶持对象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经认定认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立即终止扶持。
3、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优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为避免重复奖励,企业贡献奖励要扣除已享受的市级、区级落户奖励。
第四条扶持措施
(一)金融机构:
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三年内根据对新区贡献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2、对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扣除享受过的落户奖励)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公司,三年内根据对新区贡献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2、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扣除享受过的落户奖励)给予一定综合贡献奖励。
(三)商业保理企业:
对商业保理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私募投资企业:
对私募投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综合贡献奖励。
(五)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程度的奖励,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二)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者新迁入。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细则政策所涉奖励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