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 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2022-02-16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加快落实市《行动方案》和新区《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楼宇效益倍增,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建设,依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以对外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务楼宇(园区)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鼓励商业综合体通过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特色活动,引进知名品牌和新业态新模式等途径实现扩容提质,为浦东建设国际消费中心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服务品质。
第四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园区),对重点项目协同招商或稳商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及增量,经认定后,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根据入驻商户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经认定后,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繁荣市场、促进消费、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浦东新区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操作口径,并报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备案。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内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