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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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贸易中心建设 财政扶持办法

2022-02-1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支持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主体能级,深化枢纽功能,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深化浦东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落户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

(含)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条支持引进培育具有资源配置力的贸易中心主体。

具有资金结算、订单销售、物流运作或连锁经营等功能的营运中心,经认定或复核,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具有国际供应链支撑的全球著名零售企业投资的商业企业或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开展国际性、专业性会展项目的会展企业,经认定或复核,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六条支持国际化主体开展“走出去”跨国经营

开展国际化投资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国际化投资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七条支持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大宗商品市场。支持大宗商品企业在市场内集聚发展。

大宗商品市场内企业,经认定或复核,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所称大宗商品市场,是指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纳入大宗商品市场监管体系,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运行,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八条支持大宗商品贸易规模增长

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商贸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对于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九条支持商圈业态集聚和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

(一)支持商圈业态集聚和升级,大型商业设施内新落户并经营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二)鼓励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园区内新落户并运营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十条支持电子商务主体集聚、品牌建设和引领示范

(一)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或复核,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二)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电商园区建设并开展主题招商,根据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经认定,园区运营主体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本办法笫八条适用情形除外)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