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3年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的通知
2012-02-28
各相关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
现将《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发改高技(2013)0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推荐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编制要点和格式详见附件,纸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一份)报送新区发展改革委(市级工业园区、高技术服务业产业园区可直接向市发改委转报)。我委对材料初审后将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联系人:胡 瑶 联系电话:58788388-63410
邮 箱:huyao@pudong.gov.cn
附件:《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2月28日
附件:
附件1:
2013年度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一)研发设计及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
1、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试验、研发服务等能力建设项目。
2、依托计算机辅助设计、网络协同等高科技手段,面向高端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整体解决方案等的设计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3、人机工程设计、仿真测试系统、设计软件平台等研发设计工具开发和应用服务项目。
4、面向大数据分析、复杂信息系统运维、工业软件、高性能计算、移动互联等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二)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质监局)
1、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设备和产品的测试、检测认证、计量溯源、节能监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生物安全检疫等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2、检验检测综合解决方案、仪器设备和耗材开发研究、标准一致性测试检验等支撑项目。
3、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信息分析能力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局)
1、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交易、布局研究、风险预警等业务数据库、分析工具与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2、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信息加工、专利技术分析等信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科委)
1、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及相关中介服务企业的数据库与应用系统等能力建设项目。
2、科技评估、科技担保、知识产权投融资、非上市股权托管交易等服务机构的业务数据库、分析工具与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五)平台、示范及园区服务条件建设类项目(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其他项目为相应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面向上述领域,针对产业环境优化和关键瓶颈突破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及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服务条件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2年1月1日前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并按规定通过工商年检,主营业务与申报领域一致或高度相关,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本指南范围内,具有技术先进性、模式新颖性、行业领先性和带动示范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以软硬件设备购置为主,且不少于新增总投资的50%。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且已落实房地、规划、环保、资金等实施条件。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第五类项目除外)。
6.落户在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具有申报领域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资质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支持。
7.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不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参见附件2《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及相关附件格式》。
2、说明项目获得资质认证和知识产权情况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资质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与其他单位有效服务合同或意向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如所在区县政府配套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国家及上海市创投基金支持的证明文件等。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大纲要求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方式
(一)受理方式
1、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指南要求,会同区(县)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和初审,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属企业集团、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管理机构、经本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推荐并转报项目申请。
(二)受理时间
经初审合格后的书面项目申报材料由上述相关部门和机构统一于2013年3月22日早9:00-晚17:00报送,过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址
延安东路1200号电信世界大厦14楼,上海市投资咨询公司。
五、联系方式
吕海燕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规划研究部 021-63903366-2057, 13601900969, siccplanning@163.com
窦义粟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规划研究部021-63903366-2059,13818712397,siccplanning@163.com
李如心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021-23112972
徐 衡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021-23112981
附件2: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及相关附件格式
封 面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报时间(附后)
项目承担单位情况表等(附后)
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2、国内外产业领域发展现状和技术、产业发展趋势
3、产品(业务)市场需求分析(包括产业前景、竞争分析、项目优势及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状况、人员情况、近三年资产状况(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等)和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单位技术和设备等基础和优势。
5、项目承担单位各股东方的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方的所有制性质、人员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
6、人员和团队基本情况
领军人物及技术管理团队的简历和主要成就
第三章 项目建设方案
7、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包括产品(服务)生产纲领和产能规模,主要产品(服务)技术指标和特性;平台类或服务类项目应明确项目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技术性能、新增和提供服务内容、服务或盈利模式,服务人次、规模
8、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研发环境、生产(服务)环境、测试环境、配套条件等建设内容;产品和工艺(应用)技术方案、项目技术研发(科技攻关)内容、创新点和优劣势分析;设备和软件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附表4,包括详细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清单等,分别列出: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总价)。项目技术研发主要内容(见附表5)。厂房(机房)选址和环境条件、总体布局及建设工程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9、项目技术来源和技术基础
包括技术来源、前期研发及中试情况、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方案、技术与工艺成熟程度、产品(服务)和技术先进性、成熟性、技术鉴定情况、涉及特殊领域或产品(服务)研制的项目需简述获取行业准入、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情况
10、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项目选址、是否新征土地,利用原有土地情况以及相关落实情况、项目规划、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和环境影响风险及对策、项目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第五章 项目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
11、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达产计划
12、项目实施的阶段考核目标和时间节点安排
13、项目的考核指标(技术性能指标、产业化目标、知识产权指标等)
第六章 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4、总投资估算
总投资估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土建装修改造、设备购置、软件IP购置)、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含研发费、测试化验费、设计费、配套费等)、不可预见费估算和铺底流动资金;如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列明已投入资金和新增投资,以静态投资估算,减少期利息不计入总投资;应列出各费用工程量、估算标准和依据(见附表3)。
15、投资使用计划
说明分年度投资使用计划,并列表表示分年投资额。应有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表
16、资金筹措和贷款偿还方案
说明项目总投资和新增总投资所需全部资金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同时应附上相应的各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如自有资金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承诺函等(见附表3)。
17、拟申请资助设想:拟申请资助金额、用途和年度用款计划
第七章 项目效益和风险分析
18、收入、成本和费用测算:项目盈利(或服务)模式,项目产品(服务)售价及销售收入、项目产品(服务及运行)成本测算
19、项目财务效益指标:项目建设经营期各年度:和累计各项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应有项目现金流量表
20、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21、项目风险分析:涉及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投融资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第八章 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家和地方资助的情况
22、详细列明项目承担单位已获得和正在申请的各项国家、地方各渠道资助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支持部门、支持专项类别、支持资金、项目起止年月、进展情况,与此次申报项目的关系。
第九章 项目合作情况
23、项目在产学研用(包括产业链上下游及用户等)方面的合作计划与方案;
24、项目实施有无合作单位,有合作单位应说明合作方、合作方式、各方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义务、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资金和权益分配等,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
第十章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承担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申报时间: 年 月
填报说明
1、本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各栏目务必认真填写。填写时各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
2、填写申请报告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叙述文字简练、简明扼要。
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主要股东及所占股权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排序列出前三位股东和所占股权比例数。
5、“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交税总额”指增值税 + 所得税 + 其它税;“税后利润”指收入减去所有成本、费用及各种税之后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的净现值。
6、项目投资构成中,“总投资”指贷款+企业自筹及其他。
7、建设地点要精确到园区,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
8、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或项目的具体需要,可加页填写或另提出项目补充说明文件。
9、申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即作为项目合同书的附件。
表1、项目承担单位情况表
单位(企业)代码 | □□□□□□□□-□ | ||||||||||||||||||||||||||||||||||
单位(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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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 注册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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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所在区县 |
|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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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 其中外资(含港澳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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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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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法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护照 □军官证 | 最高 学历 | 职称/ 职务 | 任现职 时间(年)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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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 | □□ 01.中央单位 02.地方单位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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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类型 (最多选5项) | □□ 01.国有企业 02.集团所有制企业 03.股份有限公司 04.有限责任公司 05.股份合作制企业 06.合伙制企业 07.科技型企业(即转制型科研院所) 08.个人独资企业 09.中外合资企业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1.外商独资企业 12.港、澳、台投资企业 13.事业单位 14.政府机关 15.社会团体 16.其他企业 | ||||||||||||||||||||||||||||||||||
股权结构 | 姓名/公司名称 | 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 | 投资总额 | 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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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账号 |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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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市 |
| 企业上市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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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
| 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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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性 | □□□□□(请将下列符合企业情况的代码填入空格内,最多填5项) 1.高等院校办的企业 2.科研院所办的企业 3.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办的企业 4.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 5.国家开发区内的企业 6.市级开发区内的企业 7.其他 | ||||||||||||||||||||||||||||||||||
市高新技术企业 | □是 □否 | 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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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 □无 | ||||||||||||||||||||||||||||||||||
职工总人数 | 科技 人员 | 管理 人员 | 按文化程度分 | 按技术职称分 | |||||||||||||||||||||||||||||||
大专以上 | 其中 | 中高级以上 | 其中 |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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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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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比例情况说明(400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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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年度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 年度 | 收入 | 利润 | 交税 | 创汇 | 资产负债比例 | 科研支出占收入比例 | ||||||||||||||||||||||||||||
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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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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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大类 |
| 上年度销售额 |
| 国内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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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情况说明(ISO9000、14000、GMP、QS、UL等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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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国家级奖(项) |
| 省部级(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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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单位:项)
专利类型 | 专利细分 | 申报前一年 | 申报前二年 | 申报前三年 | 以前所有 年度的累计 |
专利申请 |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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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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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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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 |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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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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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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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 |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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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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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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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版权 | 版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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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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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证书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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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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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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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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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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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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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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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有技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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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知识产权应有受理、授权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专有技术:指企业自己建立的专业技术管理,应保留相关文件,全国性行业检测机构的测试证明等或其他佐证材料
表2、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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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性别 | 部门 职务 | 手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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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 别 | 部门 职务 | 身份证号 | 与企业关系 | 学历 学位 | 职称 | 从事专业 | 是否海外归国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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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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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骨干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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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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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限 | ______年___月 至______年___月 | 环评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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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件号 |
| 规土局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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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形式 | 1.合作开发 2.独立开发 3.引进消化吸收 4.其他 | |||||||||||||||||
合作单位1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号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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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2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号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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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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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目标 (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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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来源 | 1.国外技术 2.国内技术 3.自有技术 | |||||||
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现状(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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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及技术指标简述(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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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路线简述(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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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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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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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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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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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熟度 | ○研发○中试○批量生产○规模生产 | |||||||
销售情况 | ○无销售 ○试销 ○批量 | |||||||
行业及市场概述 (500字,简要介绍行业状况、市场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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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优势分析 (根据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阐述本产品的竞争优势,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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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知识产权情况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软件著 作版权 |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 |||
申请 | 授权 | 申请 | 授权 | 申请 |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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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投资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总额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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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增投资(从申报当年1月1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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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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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当年度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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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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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资的开始时间 |
| 已完成投资的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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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新增投资额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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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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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建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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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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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软件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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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制经费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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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开发或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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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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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用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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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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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或检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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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研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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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研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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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前期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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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铺底流动资金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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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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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年度预算安排 | 申报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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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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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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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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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资金筹措 | 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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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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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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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来源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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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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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方式 | □资本金注入 □贷款贴息 □无息贷款 □项目补贴 | |||
申请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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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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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设备及软件预算明细表
设备费 预算 | 序号 | 设备名称及型号(加空格区分) | 单价 (万元) | 数量 | 总价 (万元) |
产业化 设备及软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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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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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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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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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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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科研 仪器设备及软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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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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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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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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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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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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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研制经费预算明细表
研制经 费预算 | 序号 | 名称 | 单价 (万元) | 数量 | 总价 (万元) |
开发或 设计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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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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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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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用原 材料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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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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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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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用燃料 及动力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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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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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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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 (或检测)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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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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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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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 研究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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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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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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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利购买及使用费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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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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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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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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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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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主管单位意见
主管单位 | | |
市级推进部门审核意见 | |
(注:以上附表置于资金申请报告正文之前)
附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有效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基本一致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适用其中一项)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超过两年,复印件)
四、新增土地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承担单位相一致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利用现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租赁用房,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能评批复(根据项目用能情况适用不同文件和流程,复印件)
六、知识产权和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技术来源协议书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检测、检索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超过10项,请列清单并提供关键核心专利复印件)
七、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包括:自有资金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银行承贷证明材料(各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如所在区县政府配套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国家及上海市创投基金支持等,复印件)
八、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对申报项目资金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如项目涉及新增土地或新建建筑等需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应提供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等相一致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复印件)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一致的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十一、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服务)许可和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等(复印件)
十二、如有合作单位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十三、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至八项所有申报项目均须提供,九至十三项根据项目领域和特点视情况提供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实施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为规范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工程支持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8000万元。对于总投资高于(含)8000万元的申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转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工程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研发设计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检验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质监局;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以及面向上述领域,针对产业环境优化和关键瓶颈突破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及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服务条件建设项目;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规定。
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对于建设地位于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及重点培育园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已获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但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本市其它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和按规定和惯例应由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工程采取补助、贷款贴息、或其组合方式支持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额的10%;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示范和园区服务条件建设类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六条(预算与指南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拟定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项目受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年度组织项目申报批次不少于2批,当年最后批次项目申报工作应在9月底前结束。项目申报受理方式包括:
1、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工程指南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和初审,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2、市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属企业集团、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管理机构、经本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并转报项目申请,同时抄报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关领域甲级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受托咨询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并通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支持方案。审定方案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协议管理)
获得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内容和目标、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协议文本格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条(跟踪评估)
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中期或后评估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关领域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中期评估或后评估工作,通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跟踪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专项工程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获得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验收标准等。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延期、撤销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延期或撤销,并将审核意见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资金拨付方式为: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并签订实施框架协议后,先行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40%;后评估通过后根据完成情况,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资金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比例到位。用于贷款贴息的支持资金拨付具体按照实施框架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视情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收回已拨付的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回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专项工程项目评估程序、标准等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规定的专项工程项目评估、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