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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与法律风险防范

2014-04-16


    2014年4月3日,由浦东现代服务业促进会举办关于“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讲座顺利举行,此次讲座特邀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盖晓萍律师对公司法修改之后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进行深入解读。


    “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使我担心的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盖老师开篇就用美国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的名言来说明经营者所担心的法律对公司的影响。中国目前已经有上亿家企业,所有的企业都要受公司法的制约,此次活动不仅仅是普法内容讲座,关于公司法的修改更是会对各家企业未来的架构、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不仅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实践意义。

    首先盖律师对公司法的修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修改前与修改后的法律法条进行简单对比,13年公司法修改是在04年的公司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市场经济,活跃经济资本。从之前的重安全轻效率,重国企轻民企,重管制轻自治,重原则轻操作到如今放松管制,轻化自制,删强制性条款,增自主性条款,取消投资门槛,资本维持原则颠覆,事前管理改为事后监督,这些都大大的提高了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对各家企业来说也是积极利好的。 

    接下来盖律师讲了修订后《公司法》促进投资、活跃资本层面进行讲解。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仅降低创业门门槛,刺激技术型、服务性等轻资产行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大大简化了工商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也是商法理论的进步。

    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对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投资人之间的风险加大、企业之间交易的信任成本提高、企业信息披露与相关风险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纠纷的增加对司法审判机关的压力也是所要面临的问题,在讲座中盖律师对公司投资风险举了两个实例,在场的各个企业法务深入思考同时也有着深深的担忧。但是,作为股东、公司该如何识别和抗御上述风险?盖律师给出了以下建议,增强法律意识,更新法律知识,建构风险预警机制是各个企业工作中必须重视的问题。首先,修改公司章程,签署或补充不完善的投资协议,增加违约救济条款,完善股东的退出机制。目前,很多企业的公司章程在工商局的只是范本,切忌照本宣科,一定要体现意思自治;其次,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范围,强调忠实和勤勉义务;再次,学习如何有效合法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