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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热点问题解析讲座顺利举行

2014-05-05


    2014423日下午,由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主办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热点问题解析活动顺利举行,此次讲座特别邀请到浦东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张峰老师分别从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两个公告入手,为企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先进行预申报,预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其中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会上,张老师针对企业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例举了税务机关发现预申报信息不符时企业的处理方法。并重点指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前(每年418日),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拼争的内容与电子信息对比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并讲解了企业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注意事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的注意事项、重点为企业解读了视同自产概念: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本次讲座共吸引了来自四十多家企业代表近五十人参加,会后张老师耐心解答了与会代表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