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企业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重点展会扶持办法
2013-12-20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229号)精神,为鼓励新区企业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对浦东新区企业参加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服务贸易境外展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2、对浦东新区企业参加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重点服务贸易境内展会,按实际发生的参展费用予以一定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及额度
1、对参加重点境外展(展会名单根据商务部和市商务委的要求动态调整,由浦东商务委会财政商议后公布)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资助;
2、对参加京交会、软交会、文博会、杭州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中国服务贸易博览会等(展会名单根据商务部和市商务委的要求动态调整,由浦东商务委会财政商议后公布),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展位费、特装费)给予50%的资助;
3、每个企业每届展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上缴税收属于地方部分纳入新区财力;
2、参加由浦东商务委引导和组织的服务贸易重点展会,支持浦东商务委搭建的贸易平台建设工作;
3、认真参展,展会期间遵守主办方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浦东商务委做好各项参展工作,无展位转让、知识产权侵权等不良行为;
4、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诚信纪录良好。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下载并安装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申报系统客户端(浦东政务网站http://www.pudong.gov.cn,首页政务服务栏目右上角,财政扶持申报按钮),按具体要求填报、保存一次性补贴资金申请电子文档并打印资金申请表。将上述材料连同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重点展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展位费和特装费的缴费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5、申请特装费的企业需提供装修合同复印件;
6、申请境外展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并扫描制作成光盘。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受理部门。
第六条 受理单位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展会名单公布及通知下发后,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参展补贴申请,并递交完整资料;
2、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
第八条 罚则
1、违反主办方展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企业,取消补贴资格;
2、参展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并被主办方通报的企业,取消补贴资格;
3、经认定有其他不适合补贴情形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九条 应用解释和执行日期
1、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1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