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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热点问题解析讲座顺利举行

2014-10-28


    2014年10月23日下午,由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主办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热点问题解析”活动顺利举行,此次讲座特别邀请到浦东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张峰老师分别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两个公告入手,为企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

    为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的优势,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 康发展,促进外贸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13号公告主要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的四中情形,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三大要求,税务机关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两个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第51号公告调整了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

    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 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此前已提供国家评 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