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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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2016-01-11

一、受理条件

于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填报合同相关信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二、填报须知

根据2020年1月20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发布的《关于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功能更新的通知》。下述申请材料可扫描为pdf格式文件(单个文件不超过20M),在系统中提交。如企业选择提交电子文件,则可不再提交纸质文件。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要求填写英文的部分请提供英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三、申请材料

材料提交方式选择电子文本上传的,需按以下材料准备上传,并同时上传一份邮寄证书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一)新办登记所需材料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需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技术引进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背景情况)、技术合同主要内容、金额、有效期。需做以下承诺:申请单位担保所有报送材料真实有效。所进口或出口的技术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中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受理机关支持企业营业执照支持电子亮照,可不提供。

4、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需加盖企业(中方)公章。

5、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依申请变更程序和所需材料

对已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因技术供方、受方或使用方变更或合同期限、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条款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原合同条款中变化部分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申请单位合同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受理窗口:

1、合同变更协议(涉及变更合同有效期、支付方式、技术供方受方或使用方名称的,需要提供)。需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系统中信息录入后打印,需加盖企业公章。

3、变更申请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已登记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基本情况、变更内容的相关情况。需做以下承诺:申请单位担保所有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4、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提成基准金额的,需要提供),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遗失补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对已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因故丢失登记证书,申请补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受理窗口:

1、补办申请书。内容包括遗失缘由,合同概况,合同金额执行情况,合同登记时间,登记证书编号,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公开登报说明挂失证明(登报挂失十个工作日后才可申请补证)。

4、银行开具的该合同项下已售付汇(结汇)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同编号,该合同项下已售付汇(结汇)金额。尚未支付过技术费的合同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原《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或原《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注销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纸质材料到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当场受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2、合同终止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3、注销申请。内容包括:已登记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基本情况、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况。需做以下承诺:申请单位担保所有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填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2010]1325号)的要求,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完善技术进出口统计体系,满足对全国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商务部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实际执行额进行统计分析。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技术进出口合同实际执行15天内,逐笔填报合同实际执行额,执行一笔,填报一笔。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应先查阅《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如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技术”或“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2、申请企业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

3、已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注销。

4、材料中涉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所有登记材料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七)证书领取

1、线下提交登记材料的企业:申请人凭《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自行领取证书;

2、线上提交登记材料的企业:按照提交材料中的邮寄证书委托书,快递证书至指定收件地址。

四、办理方式

1、申请。申请人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 填报合同相关信息; 

2、受理。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六、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申办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了解国家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申办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进出口政策规定;办理技术进出口申请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提供的材料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

2.保密权

申办人有权要求商务主管部门为您的情况保密。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3.监督权

申办人对商务主管部门违反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办事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求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办人对其他申办人在技术进出口登记、许可申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陈述与申辩权

申办人对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申办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商务主管部门就不得拒绝对申办人提出的申办请求;即使申办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商务主管部门也会向申办人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商务主管部门不会在今后工作中对申办人故意设置障碍或采用不同标准加以对待。

5. 法律救济权

申办人对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申报的义务

申办人应在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签订后,持有关材料,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技术进出口登记和许可。技术进出口登记和许可主要包括申领《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登记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等。

2.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申办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和许可申报,保证报送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此负法律责任。

3.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申办人除通过技术进出口登记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外,还应依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七、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1-68542222*88913;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常见问题和回答”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