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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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16-12-1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第46号)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拟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获得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如: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再向上海市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不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如果生产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上增加了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如:上述同类产品的进出口),则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其他经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机构 :

    根据商务部授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1)点击下方网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请使用IE浏览器访问,并设置兼容性视图,以兼容方式打开网站);

2)点击左侧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在上方搜索框内输入上海进行查询,并勾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并选择登陆方式: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备案完成后,用户名即和企业绑定,暂不能修改,请谨慎操作。建议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

4) 提交成功后网页会弹出系统编号,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登记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

特别提醒:填写申请时,请按照下方说明要求仔细核对所有信息,企业上报后无法自行修改,如填写有误请致电021-23110461申请退回。退回后企业可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编辑信息再次上报。

填写《登记表》说明: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

2)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英文字符必须使用大写。

3)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请完全按照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内容填写。

4)表内备案地区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所在区县。

5)表内经营场所为实际经营地点。

6)表内“电话”“传真”最长位数为13,格式为区号-号码(填写分机可能导致位数超长,可不填写)。

7)表内注册资金第一栏为人民币,第二栏为美元(单位:万元)。如企业用非人民币、美元等其他币种作为注册资本的,请按申报当日外汇牌价折算进行填报。

8)表内工商登记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9)表格分两页,打印在一张纸或两张纸上均可。

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

办理材料:

(1)《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企业免交);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没有注册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此列),还需要提供财政证明文件原件(如银行存款证明)。

流程图示:



办理地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裙楼综合受理大厅19、20号窗口:
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电话:23110461、23110462、23110463。
2、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片区内的企业请将材料送至自贸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电话:58697809
办理时限:收到企业递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