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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与应对-1月12日

2016-12-14

 

【活动背景】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40号文),文件的部分规定在资产管理行业引起重大的反响。

资产管理行业反响最大的规定主要针对140号文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针对这一条,行业里提出一系列问题包括:

1、规定里提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表示把资管产品作为增值税应税主体?

2、规定要求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表示资管产品管理人需要行使资管产品作为增值税应税主体的纳税行为?

3、在上述理解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单一资管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认定还是利用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

4、在统一利用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的情况下, 诸多问题包括:

(1)从申报角度是否汇总纳税?是否产品之间以及管理人和产品之间的应税收入(包括可抵的交易亏损)汇总缴纳?申报表如何填制?

(2)产品层面的支出是否可获得进项抵扣?是否可以凭开具给管理人的发票获得抵扣?

(3)资管产品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是否也以管理人名义?

5、当资管产品将收益派回给投资人或多层结构中派回给上层的资管产品时,收入方是否还需应税?

6、财税【2016】36号文中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条款的适用范围?

从影响角度,上述140号文第四条对行业产生的影响包括:

1、考虑到管理人一般管理资管产品数量众多、产品交易频繁、产品一般需按日、按周等周期性计算、披露净值等一些因素,产品作为应税主体将给管理人造成大量日常操作工作以及对现有信息系统的改造等工作。同时,由于资管公司内部一般隔离产品端和公司端的财务工作,未来产品相关开票、进项认证等操作方面也造成人员配置、衔接等一系列工作安排。

2、管理人将需要和投资人商谈产品层面税负的转嫁以及修改合同等契约性文档以明确税负的转嫁。这将影响产品的销售环节。同时,如资管产品将收益派回给投资人或上层产品时仍应税,将可能产生双重甚至多重增值税税负,这将对产品的设计产生重大影响。

3、考虑到资管产品以及交易目的的多样性,管理人需要分别评估不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影响(比如保险委外产品、证券化产品等)。

4、140号文要求追溯调整至2016年5月1日,对于已清算的产品,管理人将面临无法转嫁增值税税负的重大问题。而对于跨5月1日的存量产品则需要准确识别上述时间之后的收益以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第四条外,140号文第一、二、五条也将对资管行业产生广泛影响。考虑到商业实践中操作的复杂性,管理人需要针对不同类型资管产品以及不同投资退出情况厘清相关影响,以此将上述规定应用到实操中。

以140号文第一条为例,根据该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收益应税、非应税认定的核心在于投资是否约定保本,如约定保本则作为增值税应税贷款服务处理。更深层次,考虑到本金保障一般是债权投资的特性,确定持有收益是否应税的依据在于确定投资属于债权类投资还是非债权类投资。

明确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收益非应税对行业来说是个利好。不过,实操中,很多产品尽管契约性文档中未明确约定为保本,但产品从实质性角度来看还是具有债的特性,在此情况下需要认真判断收益是否应税。管理人需要针对不同产品类型,包括股票、优先股、不同类型基金(分级基金、保本基金、非保本基金等)、不同类型理财产品、资管产品、债券等梳理持有收益的增值税影响。

 

【活动内容】

考虑到上述140号文规定对资管行业的重大影响,特别举办此次研讨会以细致分析影响以及指导管理人如何应对。

特邀请毕马威税务合伙人从政策层面分享与财政、税务机关就上述规定沟通的信息,基于不同产品从实操层面细致梳理影响,以及指导管理人如何应对。同时,毕马威审计合伙人也将就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与您交流,诚邀各企业报名参加。

时间: 2017年1月12日(周四)14:00    签到:13:45  

地点:静安区南京西路(具体地点报名并审核通过后点击“详情”可见)

对象要求:企业财税相关管理人员

参会费用:正常缴付会费会员单位1-2位免费名额

联系人:奚老师28928290  廖老师 28928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