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2-21
浦人社〔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5〕78号),加快培养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浦东新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自2014年起,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按最高不超过当年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统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关于统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使用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注册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统筹资金的使用对象也可以为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不含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本区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使用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方式,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上述两种培训补贴。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重点培训项目,本区将使用统筹资金予以实施。
三、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一)申请条件
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
(二)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分类内容如下:
1、职业技能类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继续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2、专业技术类项目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急需紧缺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
3、岗位能力类项目包括适应岗位职责需要的能力提升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培训项目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
4、综合素质类项目包括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类、文化类、艺术类等培训项目。
申请材料包括:
1、浦东新区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分类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实施机构、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或评价方式、经费预算及来源和申请补贴金额等;
4、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和拟建工会承诺;
5、非初次申请培训补贴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次申请时提供的职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内容)和实际发生培训经费的发票等;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时间
本区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提出的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可在下半年再补充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通过“上海浦东”、“浦东会计”、“浦东新区就业培训网”、“浦东成人教育”和“浦东工会”等网站另行通知。
(四)受理审核
本区建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组成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受理窗口设在各开发区、招商主体服务平台和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受理窗口提出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上海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前,申请受理方式以具体通知为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类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分类审核金额后,在年度补贴资金(扣除统筹部分)的总量额度内,由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拟补贴金额,由区财政部门核准。
(五)培训实施
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通过上海市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按分类原则提交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六)资金拨付
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采取当年度申报培训计划、次年拨付补贴经费的方式。企业在次年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提交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企业开展培训实际情况,分类核定实际补贴金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初审金额后,在年度补贴资金(扣除统筹部分)的总量额度内,由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核定拟补贴金额,再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补贴金额
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其培训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60%-80%(其中,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本市重点领域的企业、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额度可按实际培训费用的80%确定)核定。企业申请的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标准。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标准的80%; 岗位能力类和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招标确定的培训费用标准的80%。
(八)列支范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包括师资授课费、场地、耗材、能源费、教材讲义费、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考核费等培训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应当包括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实训环境配套改造费、培训项目开发费、培训管理费等支出。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四、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一)项目范围
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依托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分别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提供的培训服务。
1、职业技能类项目包括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岗位练兵培训项目、本市当年度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职业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结合企业特定需求的技能类通用职业、企业特有职业、行业特有职业的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专业技术类项目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适应和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的培训项目;
3、岗位能力类项目包括适应岗位职责需要的能力提升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培训项目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
4、综合素质类项目包括结合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类、文化类、艺术类等培训项目。
(二)申请提交
企业分类向本区各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受理窗口提交培训需求,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园区)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
(三)需求整合
企业提出培训需求后,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分类受理整合培训需求。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本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纳入培训实施机构范围。
(四)方案审核
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分类向相应受理窗口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并核定拟培训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上述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五)经费补贴
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分类向相应受理窗口提出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或总工会初审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金额报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核定拟补贴金额,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
注册在本区的培训实施机构承接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本区审核备案并拨付补贴资金。2015年4月1日以前开班的,仍由企业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县拨付补贴资金。全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区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督导。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督导。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教育和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共同推进和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培训服务平台运作、统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组织)按各自职责组织和管理企业职工培训。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七、其他
(一)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职业技能类培训实施机构的确定仍按现有补贴培训签约方式实施。专业技术类培训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岗位能力类培训实施机构由区总工会按照培训要求与社会资源相匹配的原则招标确定;综合素质类项目实施机构由区教育局组织招标确定。
(二)2014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工作按本办法及具体通知的要求进行。培训实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意见所规定的培训机构,补贴金额核定参照本意见规定。
(三)本意见自2016年2月24日起施行。2015年4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日期间参照执行。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操作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关于浦东新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浦人社〔2014〕2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教育局
浦东新区总工会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