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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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上海市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7-08-28


一、企业申请贴息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6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企业填报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2);

3、《2017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4、《2017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请至外汇局网站自行查阅);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1、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2、已获得上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的企业,提交“绩效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出口项目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等(不少于600字);

13、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并提交电子数据。

书面材料的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电子数据的要求: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扫描后形成1个pdf文件,并另行附上各个申报材料的word文件。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以上备齐的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各2套,于2017年9月15日前送至

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2号门5号楼1层办事大厅35号、36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窗口(2311047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或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

地址: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05室

       (李老师 34610073   蔡老师 3461007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联系电话: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

          杨松 23110714 钱司玮2311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