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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风险防控与审判口径解析

2013-12-20

   2013528日,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会特邀请到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晓萍律师开展五月份第二场法务经理人俱乐部系列活动。此次讲座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风向防控与审判口径,但是外资企业常见纠纷主要包括外商出资合同确认纠纷、出资及变更报批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等。此次讲座应企业需求,主要这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中的隐名投资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与企业展开分享交流。

《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但实际上,往往会出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名义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公司法意义上的隐名投资,实际出资人谓之隐名投资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谓之显名投资人、显名股东。

针对该现象,盖律师表示,隐名投资往往是因为某些特殊人群无法显明进入一些行业,通过合法外衣的形式规避风险。但是随着行政审批的逐渐放开,很多企业中的隐名投资者希望“走出来”,但是在这个“走出来”的过程中面临着确权、实际控制等诸多纠纷。如何进行隐名投资确权,盖律师强调隐名投资人应具备诸多条件,例如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但是对于第三条,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的操作下去。

当然对于隐名投资人在做出投资的时候,要事先做出一定的风险防范,设计隐名投资协议成为实现预防的必要措施。在隐名投资协议的设计时,也主要是做好实际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未来确权的制度安排、保障协议的有效性。

讲座过程中,盖律师从隐名投资出发延伸到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时,盖律师表示程序性规定与实质性规定的对比,对于企业内部非重大或实质性变更事项,企业可采取比较灵活的手段。企业重大和实质性变更则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股权转让作为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现在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企业重组形式。但是股权转让未审批已成为外资企业纠纷最普遍的现象。解决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盖律师也详细为与会企业讲解其诉讼中的操作,首先企业如何选取合适的案由,选择恰当的诉请。这两点往往是企业能否在股权转让诉讼过程中获胜的关键。另外,部分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也面临选择基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企业当以自身的利益出发,选择合适的案由和诉请。

在讲到股权转让环节中,盖律师也从实际的案例分析,以200719日中鑫公司与国投公司竞拍获得港资企业远兴房产公司(二轻局40%,香港卓康60%100%的出资额及权益。但是事后中鑫公司因无法支付全部转让款而引进仙源公司代垫资金,并签订《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约定中鑫公司将其持有的远兴公司的28.5%的股权转让给仙源公司。但是后来中鑫公司未能履约,仙源公司按照合同提请诉讼。在这个实际案例中,盖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等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该效力是建立在企业双方的约定的基础上,基于双方的自治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讲座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常见纠纷与审判口径解析”专题的中的部分,在接下来也会开展相其他相关纠纷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