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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专利问题

2013-12-20

 

2013626日,由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会主办的《保护创新与高新技术认定中的专利问题》讲座顺利举行,主讲人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俨律师从专利保护、跨国企业通行专利保护模式、中国近期专利保护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四个方面入手与参会企业分享专利保护相关知识。

从法律角度来看,专利保护模式与技术秘密保护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权利的获得方式及其权利的保护形式的不同。专利是通过向专门的机关申请在权利维护上具有排他性。而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技术秘密保护也也是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其保护模式也主要是自我保护。

针对现在企业通行的专利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企业专利管理主要分为集中管理模式、行列管理模式和分级管理模式三种。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指在企业集团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企业专利进行集中管理;行列模式则是指以产品为列,由不同产品或是类别设置专门的人来管理;分级管理模式则是指集团知识产权部制定专利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而后由事业部和产品部设置专门的岗位进行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成为现代企业占据行业一席之地的重要的重要标志。我国的《专利法》也经过三次大的修改,在修改的趋势上逐渐与国际实相接轨。2012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案要点进行分享,主要是修正案赋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权,增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只能,对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至25年等。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企业则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内部制度选择自身有利的专利保护模式。

在中国有高科技研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可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大部分条件,但知识产权常常是个问题,因为跨国企业的专利大多是由境外母公司全球统一拥有,中国的子公司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也是大部分的外资企业所面临的困扰。

外资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有自主研发、母公司转让、共有专利、五年的独占许可、科技成果转化等形式满足企业的需求。然而众多企业对其条件中“全球五年独占许可”提出疑问,理论上同一发明的全球所有专利都要独占许可给中国子公司,这对快过企业来说是不可能的。所以针对个别企业,个别地区放宽相应的政策,针对专利“中国”独占许可或许是现在众多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解决方式之一。专利并不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唯一的条件,企业在申请时应在考虑自身的技术领域、雇员要求、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前提下,针对企业的的自身情况获取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

会上,针对软件企业提出的软著作权和申请专利之间的选择,从法律上分析,针对软件企业来说,软件可是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去申请专利,但是著作权的登记与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专利保护的其解决问题的思想,而著作权解决的思想的表达形式。所以软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作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体现,我国对待企业的专利的态度一贯是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技术、革新思想,保护企业既有的知识产权。各级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扶持力度,例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等。促进会在接下来的活动当中也会逐步从扶持政策上为企业进行解读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