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浦东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8-03-28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结合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情况,现发布2017年度开展浦东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
一、评价时间
1、企业注册时间:企业申报注册完成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2、企业评价时间:企业申报注册审核通过后,评价信息填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二、基本准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指标:
1、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企业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
新区科经委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表中数据需要提供2017年度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新区科经委对企业信息审核。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上海市科委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上海市科委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新区科经委。上海市科委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系统主动更新,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8542222*88254 68540307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docx
2.工作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