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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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服务贸易)实施细则
2018-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18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8〕91 号)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 (财行 〔2016〕36 号) 、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沪商财 〔2015〕480 号)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企 〔2014〕 36 号, 以下简称 “资金办法” )
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发挥重点地区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 )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 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
3、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等。
(二)新兴服务出口
支持试点地区在商务部发布的 《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积极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及海外服务市场开拓。
(三)重点服务进口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五)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 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 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五条 (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 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 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 ,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有关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一。
(二) 有关新兴服务出口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二。
(三) 有关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三。
(四) 有关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四。
(五) 有关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 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 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 2018 年度国家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18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8〕91 号)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 (财行 〔2016〕36 号) 、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沪商财 〔2015〕480 号)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企 〔2014〕 36 号, 以下简称 “资金办法” )
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发挥重点地区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 )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 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
3、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等。
(二)新兴服务出口
支持试点地区在商务部发布的 《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积极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及海外服务市场开拓。
(三)重点服务进口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五)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 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 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五条 (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 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 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 ,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有关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一。
(二) 有关新兴服务出口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二。
(三) 有关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三。
(四) 有关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四。
(五) 有关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 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 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 2018 年度国家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