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上海市新兴服务出口资金申报指南
2018-08-24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2018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如实登记。
2、申请支持的项目贷款须用于促进新兴服务出口事项。
3、出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除外)(详见商务部网站)。
4、申请企业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服务出口,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为准。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17年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2018年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含电子数据);
2、《2018年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请表》(附件2) (含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收汇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 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应包含《2018年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说明》和《2018年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请表》。提交邮箱地址:shsfmxh@163.com。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9月14日前送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4室,联系人:王敬云,电话2311070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件:1、2018年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请表
2、2018年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