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2018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2018-08-24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2018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详见商务部网站)。

2. 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 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附件2);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4. 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6. 企业进口的服务,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应提交与进口服务相对应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还应在该系统中登记实际出口额;

7. 已获得上年度重点服务进口贴息的企业,还应提交“绩效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出口项目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等(不少于600字);

8.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应包含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9月14日前送至以下递交点:

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31号窗口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电话:23110475

 

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23110714

 

    附件:1.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8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